首页

女王调教脚奴国产

时间:2024-05-06 11:38:20 作者:“一会一赛”助“五一”假期成都文旅热度升温 浏览量:31702

  中新网4月9日电 国新办4月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条例》主要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4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振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新社记者 杨可佳 摄

  会上有记者问:近年来,消费者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违约、服务缩水、退款难甚至卷款跑路事件反映突出,《条例》对于规范预付式消费有哪些规定?

  况旭介绍,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种种乱象成为老百姓的烦心事和放心消费的堵点,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条例》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二是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况旭同时指出,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但同样有“预付”的形式和风险,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所以这次《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况旭强调,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到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主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也都有相应的职责,《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编辑:曹淼欣】
展开全文
相关文章
建设创新人才培养体系铸就大国工匠

航母的海试过程中,最具画面感的是最小半径转弯测试。正如字面意思,最小半径转弯测试的目的,是确定航母在进行180度转向时所需的最小转弯半径。因为这项测试中,航母的尾流会在海面上滑出了一个美丽的大圆圈,也被网友戏称为“摊煎饼”。这一测试的目的是确定航母在进行180度转向时所需的最小转弯半径,可以测试航母在紧急规避或需要快速改变航向时的性能,评估航母的机动性和在狭窄水域中的操控能力。

为疆电入渝“穿针引线”——重大项目建设探访①乔文汇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的货物、物品,应当根据该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缴纳进口关税;该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复运出境的,应当补足依法应缴纳的关税。

鲁豫携手打通内陆企业高效出海通道

10月5日电(张奥林)据诺贝尔奖官网消息,北京时间5日19时许,2023年诺贝尔文学奖揭晓,挪威作家约恩·福瑟(Jon Fosse)被授予该奖项。

沪指7连阳“逼空” 后市能否持续放量需要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孙洁持续关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她将就完善老年助餐体系、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等方面提出建议。

(两会速递)云南省委书记:带污染的项目,再大也不要

一辆车,驱动传统产业的升级。从工业老城到“新能源之都”,江苏常州依托乘用车制造“家底”,引进新能源汽车头部企业入驻“建链”,推动动力电池集群壮大“强链”,吸引零部件企业“延链”,造就7000亿元级产业链。

相关资讯
杭州亚运会拳击项目:韩雪振遗憾摘银 三女将明日冲金

二是出租人未有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此为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来看,部分出租人隐瞒房屋权属缺陷,出租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第三人主张房屋权属,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租人则面临赔偿承租人损失的风险。比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中,甲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实际占有使用的涉案门面房出租给陈某,陈某按约定支付租金后开始装修。乙以其享有涉案门面房权属为由,多次强行阻止陈某施工。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生效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案外人乙阻止陈某施工,导致陈某不能投入经营使用,签约目的不能实现,陈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甲应当赔偿陈某损失。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来看,司法实践中,因出租人未有效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比如,经营性房屋租赁中,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无法办理营业证照,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被查封导致承租人无法经营等;居住性房屋租赁中,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等,此种情形极易引发纠纷。对此,承租人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热门资讯
女王论坛